發布時間: 2021-05-19| 中財國信| 信用動態| 訪問次數:1215
黨的十九大以來,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取得了長足進步,但是我們仍然要清醒地認識到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當前仍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社會信用體系幼苗仍植被在沙礫之上,整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面臨著諸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當前我國社會信用建設現狀
丨(一)社會信用建設側重于經濟領域,整體統籌推進乏力。
21世紀初期,我國經濟高速發展隨之帶來的金融信貸問題繁冗、經濟糾紛矛盾凸顯、大量經濟活動中充斥失信乃至詐騙等諸多問題,在當時利用征信作為主要調節手段是最直接的方式,我國社會信用建設主要側重于經濟領域。
這種以經濟為第一需求導向的信用體系建設一直延續至今,隨著形勢的發展,信用建設由于缺乏統籌推進,逐漸形成了重商務誠信而輕政務誠信、社會誠信、司法公信,出現了“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窘境,也陷入了社會信用治理停滯不前、經濟糾紛矛盾越治越多的困境。
丨(二)社會信用建設規制明顯“破碎化”統一性亟待加強。
目前,我國尚沒有統一的上位信用法,不同地區、不同部門重視程度和工作思路不一致,主要表現在:
一是空間范圍“區域化”。各省級、市級信用體系建設試點,沒有上位法參照依據,各自為戰、相互割據特點明顯,目前,全國共有20個省份發布合計8項地方性信用標準,21座地級市推出地方性的個人信用分,且互不兼容。
二是行業領域“帶狀化”。截至目前,有60多個部門累計簽署51個信用聯合獎懲合作備忘錄,多側重于經濟領域,而社會生活領域少之又少,且數據壁壘現象突出,信息共享程度低。
三是實際運用“泛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以信用為對象,信用管理的范圍應該是信用行為,但是“信用管理”的不當導致信用運用泛化現象層出不窮,如有的地方將非法定的個人志愿者、個人捐資助學扶貧濟困、個人見義勇為等行為都列入信用信息采集范圍;有的地方還將個人、企業的一些不文明行為列入不良信用記錄;有的部門則出臺指導性意見,要求將公交駕駛員和乘務人員的模范行為記入信用記錄,如此等等。
丨(三)社會信用建設“信用權”缺乏規制標本兼治需強化。
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法律規定的違法行為中涵蓋大量的失信行為,當前的法律體系對失信行為部分并沒有上升到法律層面進行規制。從表象上看,打擊刑事、民事、行政違法行為實現了對違法當事人的處罰,但是并沒有觸及到最核心的問題本源,違法行為處罰只是治標,失信行為處罰才是治本。
丨(四)社會信用建設失信成本低導致樹信植信驅動力不強。
目前,我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機制仍不健全,失信成本過低,造成我國社會信用缺失、信用體系對于“自然人”樹信植信能力不強,主要表現為:
一是現行的信用聯合獎懲機制缺乏法律依據。目前,信用聯合獎懲機制執行過程中面臨缺乏上位法依據的困境,執行力不夠。
二是懲戒措施多,激勵措施少,“向上、向善”的驅動力不強。在已出臺的備忘錄中,守信聯合激勵備忘錄5個,失信聯合懲戒備忘錄43個,既包含守信激勵又包含失信懲戒的備忘錄3個。缺乏對守信者進行褒揚和獎勵的制度性安排,守信激勵不到位。
三是各行業領域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罰的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尚未完全統一。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采集范圍不盡相同,直接導致目前一些部門掌握的信用信息嚴重“缺鈣”,僅以局部少量的信息以偏概全,難以全面準確、客觀地評估各信用主體的信用狀況,影響了信用獎懲應用的認可度和權威性。
四是對失信行為處罰力度不夠。我國針對失信行為主要通過限制乘坐高鐵、飛機等簡單的行政手段來規范,失信行為補救后沒有持續記錄功能,僅以道德手段來促進其改正或修正,“失信不可畏,違信不可恥”的局面沒有改變。
丨(五)社會信用建設忽視“自然人”本源,缺乏基礎支點作用。
“自然人”作為社會活動的最本源、最基礎的單元,如果忽視或回避“自然人”,我國的信用體系建設將會是“無源之水”“無根之木”,其發展不但會“曲折彷徨”,而且還可能會“舉棋不定”。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中指出:“突出自然人信用建設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基礎性作用,依托國家人口信息資源庫,建立完善自然人在經濟社會活動中的信用記錄,實現全國范圍內自然人信用記錄全覆蓋”。目前,我國“自然人”信用制度建設還存在個人信用法律法規不完善、評價體系不完整、目錄標準不統一等諸多問題。
二、“自然人”在新時代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性研究
現階段,我們已經從傳統的“熟人”社會步入了互聯網時代的“亞熟人”社會,隨著互聯網的不斷發展,我們將走向后互聯網時代的“陌生人”社會,那么“自然人”之間跨時空、跨地域的聯系越來越頻繁便捷,如何讓“陌生人”之間的“第一次接觸”更為順暢?最好的紐帶和橋梁——“信用”?!靶庞谩弊鳛橐环N規范,縱向橫跨道德領域、行政手段和法律規制,橫向涉及民事關系、行政關系和刑事關系,并且具有軟性約束和強制規范的跨界屬性,是打通道德與法律的不二通道。
丨(一)自然人”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決定地位——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重要環節。
誠信作為社會運行的根基,已經同公平正義一樣,早已為社會普遍尊崇,并成為全社會共同的價值追求。我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在全面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進程中,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更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
誠信作為中國古文化中占有核心地位的一個道德倫理范疇,現在已經成為國家行政管理的一種手段,但是行政管理強調管理主體只有國家機關,主張政府是萬能型政府,強調政府的能力和政府權威。個別地方在缺少法律法規依據的情況下,利用行政手段將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范圍肆意泛化,嚴重減損了政府的公信力。
丨(二)“自然人”信用規制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積極作用——降低發展成本和風險的重要途徑。
在將來多元的“陌生人”社會中,“自然人”之間的關系是獨立、自由、平等、互信的,只有依靠客觀的契約——“信用”形成紐帶,逐漸拋棄“熟人”社會中的人治和“亞熟人”社會中的行政治理?!澳吧恕敝g通過了解對方的信用狀況建立第一次接觸,可以極大的節約社會資源,降低成本和風險,讓“熟人”社會中的人治轉變為“陌生人”社會中的法治。
同樣,在“陌生人”社會中部分社會成員的不守信行為——例如電信網絡詐騙泛濫、非法集資猖獗、劣質疫苗危害等——極大地減損了整個社會信用基礎,動搖了公眾對社會信用的信心,加大了社會發展成本和風險,造成了社會成員之間不信任的危機,亟需要信用體系建設發揮其根本性控制和引導作用,需要將信用用法律規制——將信用責任上升為法律責任,從“自然人”本源進行信用規制。
丨(三)“自然人”信用自律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價值——提升社會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有力手段。
“信用”作為法律體系中唯一的全域調節手段,可以實現無限地應用和擴充,廣泛營造信用文化這一信用體系建設的根基,喚醒每個“自然人”誠信自律的底線思維。
一方面要通過法制建設,讓失信者寸步難行,另一方面更要通過法律的預見性和誠信文化建設,讓守信者走遍天下。
加強和完善法治,提高懲戒的力度不斷規范“自然人”的信用行為,形成信用習慣,培育信用養成,使誠實守信成為中國公民素質的構成部分,不斷發揮信用建設示范引領作用,實行“自然人”的信用數字化衡量,在“陌生人”社會中重構信用鏈條,使誠信意識深植人心,從而營造“向上向善”的社會氛圍。
三、《公民信用法》——社會信用基本法規制信用本源“自然人”的必要性研究
丨一方面是從“信用權”的性質上來看,信用權是兼具人格性和財產性的新型權利。
信用權具有專屬性,不能與特定的自然人(民事主體)分割,不能放棄、轉讓與繼承。同時,信用本來就是源自外部的評價,上升為法律范疇的信用更是一種帶有強制性、權威性、法律性的社會評價,由此衍生的義務履行、責任承擔必應依附于“自然人”。
丨另一方面是從社會的本質上來看,社會是由無數個“自然人”形成一定社會關系構成的有機整體。
“守信光榮、失信可恥”本質上是針對兩種社會信用行為進行的社會評價,而所有的社會信用行為,都是“自然人”之間發生社會互動、密切社會交往而形成的?!白匀蝗恕弊鳛檎\信的最小單元——“誠信細胞”,在這種互動、交往的過程中相互信用評價,并在相對穩定、集中的范圍(如團體、單位、城市)疊加集成為領域信用,各領域信用有機組合成了社會信用體系。換言之,欲全面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司法公信等信用建設,最終必然要把落腳點和立足點落到社會信用本源“自然人”這個支點上。
綜上所述,當前我們迫切需要一部立足于社會信用本源“自然人”的社會信用基本法——《公民信用法》,以“自然人”為最小單元,也是微觀“誠信細胞”,從明確信用的法律權利與義務開始,將信用責任上升為法律責任,如此我國的信用體系建設才能步入良性循環的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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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胡冰
排版丨肖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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